(2017)粤0606民初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胡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胡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891号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经营者:苏永孔。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满欢,系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的员工。被申请人:胡边,男,汉族,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与被申请人胡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永恒塑料五金厂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边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