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加红与尚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加红,尚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10号原告:徐加红,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尚子平,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徐加红与被告尚子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徐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8000元,约定2015年1月15日归还,到期后并未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尚子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正在审理过程中,而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2014年11月26日,与尚子平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要犯罪时间基本符合,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加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荣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