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5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薛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薛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765号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石鼓小区北门。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被告:薛海燕,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金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