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建平与朱锐宏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7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段建平,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临泾镇。被执行人:朱锐宏,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屯字镇。关于申请执行人段建平与被执行人朱锐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甘10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锐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建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锐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朱锐宏未按期限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另案对朱锐宏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朱锐宏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执行标的30751元及执行费361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甘10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朱锐宏应履行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段建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甘1027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锐宏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