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士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士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71号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刘铭。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君。被告:陈士杰,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士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4.00元减半收取3542.00元,由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