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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琳与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琳,王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49号原告冯琳,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王江涛,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琳与被告王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琳撤回对被告王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琳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