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张亚洲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张亚洲,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29号原告:刘超,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亚洲,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超、张亚洲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超、张亚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张亚洲以与被告王君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张亚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超、张亚洲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