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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超、张亚洲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张亚洲,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729号原告:刘超,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亚洲,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王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刘超、张亚洲诉被告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超、张亚洲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张亚洲以与被告王君无法找到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张亚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超、张亚洲负担。审判员  :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