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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海荣与欧阳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荣,欧阳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02民初2190号原告:徐海荣,女,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欧阳奋强,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徐海荣与被告欧阳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奋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海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欧阳奋强偿还借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欧阳奋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4日,欧阳奋强称家中有急事向徐海荣借现金13000元,承诺第二天即2017年6月25日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徐海荣多次索要,欧阳奋强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欧阳奋强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4日欧阳奋强向徐海荣借款,徐海荣以现金形式交付给欧阳奋强13000元,欧阳奋强于当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日期为2017年6月24日,金额壹万叁仟元整,2017年6月25日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欧阳奋强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欧阳奋强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欧阳奋强向徐海荣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徐海荣已向欧阳奋强提供借款,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欧阳奋强应按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现欧阳奋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徐海荣诉请要求欧阳奋强返还借款1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徐海荣请求判令欧阳奋强返还借款1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欧阳奋强返还徐海荣借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欧阳奋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雪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