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3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景友、赖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友,赖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3民初3038号申请人:刘景友,男,1974年5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翔,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赖均良,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刘景友诉被告赖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景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0000元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赖均良名下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园岭东方舟苑第七层A307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的房产进行查封。担保人惠州市元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40000元的(2017)惠元保字第339号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景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4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赖均良名下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平山园岭东方舟苑第七层A307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赖均良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处置。上述房产,如需续查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责任自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旭鹏书 记 员 张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