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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粉玲、马晓梅、马晓云与马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91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粉玲、马晓梅、马晓云与被执行人马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马君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晓云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粉玲、马晓梅、马晓云159**.5元。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36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君于2017年6月19日履行了执行款15915.5元,执行费124元,被执行人马君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粉玲、马晓梅、马晓云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