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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华与冯伦章、荣光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冯伦章,荣光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李华,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冯伦章,男,1981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荣光媛,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冯伦章之妻。本院在执行李华与冯伦章、荣光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另案正在拍卖中,待拍卖后才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181民初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刘援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