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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见卫、马亚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见卫,马亚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1969年10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被执行人:马见卫,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马亚博,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见卫、马亚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见卫、马亚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