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76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祥与唐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祥,唐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6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于祥,男,1953年1月3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唐朝亮,男,1971年10月24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于祥与唐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唐朝亮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于祥履行债务偿还义务。被执行人唐朝亮称无偿还债务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唐朝亮表示用自己的楼房抵偿申请执行人于祥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于祥同意被执行人用楼房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唐朝亮欠申请执行人于祥民间借贷款385000元,被执行人唐朝亮自愿以一栋楼房抵偿申请执行人于祥全部债权385000元。楼房产权归申请执行人于祥所有。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于祥时起转移。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申请执行人于祥可持本裁定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邹先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