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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马函啸与姬树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函啸,姬树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646号原告:马函啸,男,1992年8月20日汉族,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姬树杰,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代理人:施廷贵,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振兴西路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96197776E。负责人:游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垓子物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4942059298。负责人:陈守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廷贵,临清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函啸诉被告姬树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临清市鑫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函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函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函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函啸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姬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