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程胜与被执行人李太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程胜,李太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章程胜,男,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李太君,男,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程胜与被执行人李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雅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