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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肖某辉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辉,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辉,女,1979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89678-X。住所地:禄丰县土官镇。法定代表人:夏某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某辉与云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现有资产不能处置,在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情况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