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发明、张毛妮等与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明,张毛妮,朱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159号原告:王发明,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毛妮,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明,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系张毛妮之夫。被告:朱爱民,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发明、张毛妮诉被告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发明、张毛妮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明、张毛妮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爱民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明、张毛妮撤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计1062.5元,由原告王发明、张毛妮负担。审判员 胡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