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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徐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徐某1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038号原告:郑某某,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徐某1(曾用名徐某2),男,1988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徐某1(曾用名徐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工资14670元并给付利息500元,合计151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春季在通辽和沈阳打工,2015年秋季工期结束,包公头是被告。原约定工期结束后给付工资,时至今天被告仍无给付工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资及一年半以来所欠工资的利息共计15170元。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徐某1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徐某1应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宏利代理审判员  贾丽娇人民陪审员  常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凡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