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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永、XXX等与李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XXX,李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840号原告:杨永,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XXX,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蒙阴经济开发区。原告杨永、XXX与被告李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原告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17日,被告李建向原告借款22000元,至今未还。被告李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被告李建借案外人王哲现金22000元,原告杨永及XXX为其提供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建未偿还,2010年9月30日,原告履行担保义务代被告李建偿还该笔借款。后该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于2009年11月17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一直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杨永、XXX为被告李建借款提供担保,因被告李建未按时偿还借款,原告向王哲承担了保证责任,为被告垫付借款,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建理应及时偿还原告该垫付款。对于原告杨永、XXX要求被告李建承担偿付垫付款2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永、XXX为其垫付的款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