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4执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张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镇。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张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