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李怀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李怀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612号原告李小军,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李怀珍,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李小军诉被告李怀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军、被告李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7年5月12日,被告将我栽在自家宅基地的树木私自卖给他人,侵犯我的权利。被告李怀珍辩称,宅基地及树木均是被告的。1994年,原被告经口头协商后换宅基地,原告已经在换后的地上盖过房屋,原属于原告的宅基地属于被告所有,所栽树木属于被告所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树木属于其所有,故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孟庆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