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558号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513号天地奔牛科技大厦301室。负责人:徐志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安萍,系该分公司职工。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号楼第2层C212。法定代表人:高学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0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湖北佳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相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