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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罗玉芬与马全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玉芬,马全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财保59号申请人:罗玉芬,女,汉族,1949年7月9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马全煜,男,汉族,1943年1月12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罗玉芬与被申请人马全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罗玉芬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71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4日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离婚。2017年7月底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名下独资公司在綦江区古南镇新山村1号所有商业用房40套,并且被申请人正在联系买家,欲转移该商业用房,故申请人请求保全被申请人4500万元的财产。重庆百亚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玉芬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全煜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至七日期间,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唐小平代理审判员  侯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力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