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瑶瑶与王凤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瑶,王凤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643号原告吴瑶瑶,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王凤舒,女,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瑶瑶与被告王凤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瑶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瑶瑶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瑶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瑶瑶承担。审判员 许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