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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吴瑶瑶与王凤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瑶瑶,王凤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643号原告吴瑶瑶,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王凤舒,女,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瑶瑶与被告王凤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瑶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瑶瑶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瑶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瑶瑶承担。审判员  许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