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唐云辉与高文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云辉,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4-1号申请执行人唐云辉,男,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住岐山县。被执行人高文,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唐云辉与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暂未能实际控制,除此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晶代审 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