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世强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628号罪犯罗世强,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罗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9日作出(2007)中区法刑初字第69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世强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10日四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2017年11月10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罗世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世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七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红审判员 李山中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梅琼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