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汤胜、唐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胜,唐艳英,农运飞,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胜,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汇金小额贷款公司职员,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唐艳英,女,1974年7月15日生,壮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农运飞,男,1966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东兴市。被执行人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江平镇工业园区潭吉片区D-7-4-1号。法定代表人农运飞,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河州路199号6号楼605号房。法定代表人农运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汤胜与被执行人唐艳英、农运飞、东兴市恒洋实业有限公司、东兴市泰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1、向汤胜支付案款1000000元及利息(另计);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3、负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申请人汤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兴市泰来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京岛旅游区度假区NO:14#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8)字第A0861号)和东兴市京岛旅游区度假区NO:13#的土地(东国用(2008)字第××号)。因该两块土地在东兴市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