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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邹高武、黄小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邹高武,黄小庭,黄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988号原告:陈伟,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江惠陈,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高武,男,1959年8月16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黄小庭,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巧平,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巧云,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陈伟与被告邹高武、黄小庭、黄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被告黄巧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高武、黄小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小庭、邹高武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4年9月20日始至2017年4月20日止共计31个月总计310000元及后期利息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2.黄巧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邹高武、黄小庭夫妇因经营生意资金不足,于2013年10月20日向其借款500000元,月利率为2.5%。后邹高武、黄小庭偿还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2015年1月20日经其与邹高武、黄小庭协商,双方同意对借款借期展期,并由黄小庭的弟媳妇黄巧云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黄巧云辩称,1.陈伟起诉的主债权已经超过起诉时效,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其与陈伟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9日,而陈伟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未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3.其作为保证人,担保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在主债权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陈伟并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应予免除。邹高武、黄小庭未作答辩。陈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陈伟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有效,可证实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铃斌和黄巧云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邹高武、黄小庭于2013年10月20日向陈伟借款500000元,后于2015年1月20日,邹高武、黄小庭重新向陈伟出具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黄小庭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还清;2.黄巧云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约定担保期限为两年;3.邹高武、黄小庭已清偿2014年9月20日前的利息;至今,邹高武、黄小庭尚欠陈伟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4年9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邹高武、黄小庭共同向陈伟借款,应依照约定偿还。陈伟请求判令邹高武、黄小庭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黄巧云自愿为邹高武、黄小庭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了两年担保期限,现陈伟在借贷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诉请要求黄巧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予以支持。黄巧云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邹高武、黄小庭追偿。邹高武、黄小庭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邹高武、黄小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伟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起算时间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黄巧云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中的本金500000元及2015年1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巧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邹高武、黄小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由邹高武、黄小庭、黄巧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祖凑人民陪审员  黄晶菁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威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九36连带责任保证。闽丰石业有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给我,向原告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