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4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592牛某某与黄某某、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黄某某,胡某某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4592号之一原告:牛某某,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娣,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久,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69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胡某某丈夫),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胡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帅人民陪审员 唐景胜人民陪审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