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淑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淑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913号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负责人:秦景中,职务总经理。被告王淑艳,女,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淑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龙江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