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22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严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严洪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341号原告:陈伟,女,1985年7月1日,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被告:严洪,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陈伟诉被告严洪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7年8月2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员 黎忠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晓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