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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伍高雄诉邵阳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高雄,邵阳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1464号原告伍高雄,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被告邵阳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邵阳县红石乡老粮站旁。法定代表人钟胜年,该公司经理。原告伍高雄诉被告邵阳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高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高雄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