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与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中威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中威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1704号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黄荆山社区请工业园区。经营者:张波,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四川舟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乡。法定代表人:邹燕来,总经理。被告:泸州中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天兴镇中心社区。法定代表人:钟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诉被告泸州铁马北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泸州中威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8元,减半收取计3554元,由原告泸州市江阳区必高汽车修理厂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赖宏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