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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879号原告:于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宁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宁城县司法局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50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1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周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