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2879号原告:于某,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宁城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某,宁城县司法局大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50岁,汉族,个体,住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某诉被告张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41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周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