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革与被告滕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革,滕子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039号原告:杜文革,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滕子华,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革与被告滕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革撤诉。案件受理费49040元,减半收取计24520元,由原告杜文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绍光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入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