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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文革与被告滕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文革,滕子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039号原告:杜文革,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沙河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滕子华,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所鑫,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革与被告滕子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革撤诉。案件受理费49040元,减半收取计24520元,由原告杜文革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绍光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入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