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嵩与刘建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嵩,刘建荣,朱爱珍,刘嘉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85号原告:夏嵩,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住分宜县。被告:刘建荣,男,汉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第三人:朱爱珍,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第三人:刘嘉,男,汉族,1992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分宜县,系被告刘建荣和第三人朱爱珍之子。原告夏嵩与被告刘建荣,第三人朱爱珍、刘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夏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嵩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夏嵩负担。审判员 彭兵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