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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775王成娟与胡二猛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娟,胡二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775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娟,女,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汤元闪,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二猛,男,1982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王成娟与胡二猛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其他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其他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不动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闫良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纪刚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