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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574号原告:张某1,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某2,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