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574号原告:张某1,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张某2,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