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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向前与代德智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前,代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前,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代德智,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王向前与代德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费380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30315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申请执行费38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车辆已无执行价值,故本院未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处置;经本院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一套,但该住房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等条件廉租房或5-8年租房费用,故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处置。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玉林审 判 员  花剑云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