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治英、罗有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治英,罗有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治英,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湖里区。被执行人:罗有城,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罗治英与罗有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罗有城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信息,除本院轮候查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的罗有城名下一套址于集美区海宁六里xx号xx室房产外,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已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杨明燕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