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柳河县法定代表人:刘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辽宁省文渊路117号。法定代表人:张春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为众利合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524执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