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春生与颜培琪、刘金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生,颜培琪,刘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305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生,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颜培琪,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刘金金,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4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谢春生与刘金金、颜培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金金、颜培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刘金金名下房产一处,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定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院已查封该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除此之外,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