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谷博与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博,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谷博,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谷博与被执行人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劳人仲调字第8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联众长兴造船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