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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婵诉被告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婵,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3538号原告:张婵。被告: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平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婵与被告西安西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263元,另2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古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