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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静、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传文,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路356号1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04477443。法定代表人:周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302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67882.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并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瑞格电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667882.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