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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常元与吴晓阳、郑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常元,吴晓阳,郑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504号原告:许常元,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赛君,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晓阳,男,199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郑鼎,男,199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许常元与被告吴晓阳、郑鼎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许常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常元以与被告吴晓阳、郑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常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许常元负担。审 判 员 奚圣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月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