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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明武、张淑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明武,张淑玉,林惠荣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明武,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玉,女,194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林惠荣,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羁押于福建省女子监狱。上诉人林明武因与被上诉人张淑玉、原审被告林惠荣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3民初1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明武上诉称,“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漳州市芗城区,而原审被告林惠荣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闽侯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只能由上诉人和原审被告林惠荣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或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淑玉和原审被告林惠荣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林明武和原审被告林惠荣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漳浦县,被上诉人张淑玉向被告住所地的漳浦县人民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林明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本案应由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被告林惠荣系被监禁的人员,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林惠荣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亦无法律依据;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丽萍审判员  易惠莲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