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熊世强、曾照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世强,曾照华,张红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671号申请人:熊世强,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曾照华,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申请人:张红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人熊世强因与被申请人曾照华、张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照华、张红英所有的座落在崇义县横水镇沿河东路636号房产(房产证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金额为143.9万元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熊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曾照华、张红英所有的位于崇义县横水镇沿河东路636号房产(房产证号:崇房权证崇城(3)字第××号);期限为贰年(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熊世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