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9261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碧宇手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碧宇手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261号原告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忠年。委托代理人彭家兵。被告南通碧宇手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祝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碧宇手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巨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苏州��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