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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施海深与谭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海深,谭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486号原告施海深,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谭保平,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海深与被告谭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海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施海深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